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考点;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一所涉及的法条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必须到庭”是这么几个法条1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考点合同中的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44条,民诉意见第24条 解析协议管辖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协议管辖;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郭翔司考讲义p122“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但后来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第一,刑法和民法,先学习刑法然后学习民法,因为刑法相对于民法结构比较完整容易建立知识体系也可以给自己增强学习的信心第二,刑诉和民诉,个人感觉可以先民诉后刑诉,因为民诉相比刑诉要简单一些先易后难符合我们学习的规律第三,行政法和商经,因为民法中有商经的基础内容,学完民法后学习商经会容易。
民诉司法考试题案例分析题
1、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可以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 参诉目的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对象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仅为对方当事人 合并种类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
2、法考八大科目占比民法49分刑法39分民诉24分刑诉32分三国19分商经知63分行政19分理论法55分司法考试考查科目有8大科,约16个科目,每个科目的分数占比是不一样的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应该将精力主要放在分数占比大,常考的科目上司法考试科目及题型 客观题。
3、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要求,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后者则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的,并具有下列特点。
4、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考点执行中止 相关法条民事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4条 解析执行中止是高频考点,需要掌握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5、1民诉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若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2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了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指的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的情况3民诉法第六十二条针对离婚案件。
6、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关于离婚案件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
4#160根据民诉意见第131#160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16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151#1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中,银行将甲乙二人一同起诉,将甲乙两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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