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
司考中,刑法总论和分论是会结合在一起出题的,很难说一道题目就只考总论或分论的刑法的分值大概会有72分左右如果你听过刘凤科讲刑法你就该知道,总论和分论是相互贯通的,他讲课也不是把总论和分论相对立来讲的,而是彼此关联,在讲总论的时候会穿插分论的知识,在讲分论的时候也会穿插总论的。
一般来说,司考不会考界定模糊的问题本人认为甲乙二人虽不构成共犯,但乙已经构成窝藏罪关于窝藏罪赘述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
并且,刑法每年不是都有一个异议区么,因为刑法的理论要去苏俄化,所以近两年的异议非常大,但是按照温和新理论,10年的题目,只有一个题目在表述上有问题,其他一点问题都没有最后,柏浪涛是10年卷二刑法异议区的审核人学刑法,老师的选择上,刘凤科,只适用于本科学习旧理论四要件的同学洗脑或。
你好个人觉得李文华老师讲的很好,今年在北京听他的课,授课条理非常清晰,简单的说几句就能将知识点点破,经常结合自己所办的案例讲解我举些例子吧如数罪并罚,司考教材写了一页半纸,多而杂,看李文华老师总结,只有三个问题1漏罪主观恶性大,还是新罪主观恶性大2“先减后并”重。
对于甲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犯罪动机来说甲为了报复邻居乙,而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甲应该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乙食用丝瓜后中毒身亡,但其希望或者说是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从另一方面考虑,甲注射农药于乙的丝瓜中,乙由于不知情,可能会把丝瓜用于出售或者转送他人。
所以,我们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按照大纲来统领知识点,能够快速全面地理解刑法知识体系,构建基础 在大纲的基础上,我们要仔细研习近几年的真题,以掌握司法考试的考试风格,了解司法考试的考试重点 从大纲每年的出版时间每年的4月中下旬来看,它对考生的复习无指导意义应该说从历年司考的复习规律来看,大部分备战。
其实出题的老师并不是最重要的,每年司考法考试刑法的复习重点都不会变,这就是“重者恒重”的思想所以你要做的就是把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吃透,把重点牢记掌握,以不变应万变如果你想获得更多的司考资料,可以去法律敎育网的主页上找,它是中国最大的司法考试辅导网站,里面的资料非常全。
命题要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和刑罚法规的适当,主要内容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分析刑法的解释考查了3次,罪刑法定原则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3,刑法的时间效力2行使管辖权1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首先,司考难的地方不在于知识点很难理解,而在于知识点多,杂,乱法条这个东西不像课文,可以拿起来背的他都是一句一句的,很零散,你记得了这个点就忘了那个点更何况很多法条都是跟我们的生活没什么关系的,你几乎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只是生硬的记得至于大题,大题不只是让你回答问题。
这么说吧,司考最后的时间全部都应该放在记忆性科目上其中法制史,三国,民诉,刑诉行政,宪法,商法是你提高分数最有效的帮助民法跟刑法你倒是可以忽略了因为1理解性科目你能理解的都理解了,不能理解的,再给你十几天你的收获能有多大2民刑题目难度绝对比记忆性的高属于你复习了对的。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另外一。
比如,往年的司考刑法部分的命题人一般为张明楷和陈兴良,那么,很多考生就会去看他们编写的刑法学方面的教材从中除了可以了解他们对于一些争议问题所持的观点,把握答题脉络,还可以对他们的出题思路进行大胆的预测不过,本人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复习并不适合于大部分考生因为这种方式有助于考生深入掌握知识点,但难以面。
首先看教材坚持从总则到分则,总则把握教材,分则结合法条 第二把握真题,起码做三遍,先看书再做题 第三听讲座,多听韩友谊的讲座,公认的把握出题人精髓 祝你通过司考。
定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判断是否为抢劫罪,注意三个关键一是当面二是采用使财物脱离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的方法三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本题中,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
个人感觉阮齐林讲得很不错,我是在fa lv 教yu 网的视频班上听他讲的,条理很清晰,知识点总结的很到位。
一定不要乱总之是要考的,不要问来不来的及,恕我直言,这功夫你可以听很多音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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