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司考不会考界定模糊的问题本人认为甲乙二人虽不构成共犯,但乙已经构成窝藏罪关于窝藏罪赘述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
1张某在14岁生日当天持刀抢劫路人提包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关于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从过完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所以张某在在过生日当天仍不满14岁,虽持刀将路人刺伤并将包枪走,但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张某偷开汽车,因;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30分,刑法和民法各1个2法学单选题20个,共计20分,其中刑法和民法题目各10个多选题10个,共计20分,其中刑法和民法题目各5个简答题4个,共计40分,刑法和民法各2个论述题2个,共计30分,刑法和民法各1个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40分,刑法和民法各1个;二多项选择题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A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B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C受到犯罪侵犯的我国刑法第2条第13条规定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D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2 下列犯罪中,属复杂客体的有A偷税罪 B保险诈骗罪 C洗钱罪 D生产销售;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定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判断是否为抢劫罪,注意三个关键一是当面二是采用使财物脱离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的方法三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本题中,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
法律被制定后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或者特殊情况导致法律适用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机构对具体情况,依据原有法条作出相应解释,以求在不改变法条的情况下适用更广范畴,达到更好的效果。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的刑法部分,主要介绍了刑法飞跃版的独特优势该教材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设计了全面且针对性强的习题其特点在于首先,quot新quot体现在习题设计上,紧贴近年来司考的重点和难点,确保所有题目答案均基于最新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考生紧跟考试动态,理解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法律教育网从法律认识和错误认识两方面对其进行了一个详解一法律认识错误 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
对于甲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犯罪动机来说甲为了报复邻居乙,而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甲应该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乙食用丝瓜后中毒身亡,但其希望或者说是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从另一方面考虑,甲注射农药于乙的丝瓜中,乙由于不知情,可能会把丝瓜用于出售或者转送他人;6C 首先不属于伤害行为A错误,综合本题应属于意外事件BD错误7本人认为此题有问题,A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具有紧迫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B项对于财产犯罪虽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从现场一直追逐的,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本题是对于抢劫罪的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C项不具有紧迫;虽然甲意识上有特定的目标,但是他却不能保证误食丝瓜的一定是乙并且只有乙,如题目所述,不仅毒害到了乙,同时还波及了其外孙女,假如乙的家中还有其他成员的话,那么这些成员也是可能波及的人群,因此这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对不特定多人生命构成威胁的要件;1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一名值班人员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2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
你好A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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