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朱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1这一题考的是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就你所说的案例,涉及到紧急避险和期待可能性问题2其中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要求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临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话说你这段话好多错别字因为洪某见到女孩沉入水中后“颇为得意”,但后来看到女孩沉没了又“急忙下水”,这说明他是预见到了女孩可能被淹死的,只是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的后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指的是根本就没有预见到女孩会淹死的后果;对于甲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犯罪动机来说甲为了报复邻居乙,而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甲应该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乙食用丝瓜后中毒身亡,但其希望或者说是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从另一方面考虑,甲注射农药于乙的丝瓜中,乙由于不知情,可能会把丝瓜用于出售或者转送他人。
2、2011年司考题 一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呵呵,这好像是一道司考题 答1构成犯罪,不作为的犯罪幼儿教师带幼儿出游,有保护幼儿安全的先行义务,而孩子不慎落入粪坑,而只有半人高,被告在不危害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属于不作为2中学生和农民没有义务救助,不存在法律义务的问题3这个案件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三案例分析 1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一名值班人员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2李某男与;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1 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
3、司考真题,答案是不构成犯罪曾经我也因为这道题纠结好久,但是最后还是通过了司考,而且今天可以帮助你首先,地点是在哪深山深山老林里是否应该遇见草丛里可能有人不应该或者不能期待那么二人对致死行为的主观心态是什么是过失主观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从何种罪名寻找三段论大前提过失致人;以下是 无 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4年司考二卷刑法基础知识因果关系认定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 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1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1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后来又放火杀乙,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话又构成故意杀人,所以对甲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第二题,我只能说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到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即公共安全;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很多考生在阅读完刑法里案例分析题以后,总感觉一头雾水,不知如何下手我想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在头脑当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告人究竟实施了几个行为没有搞清楚,这一点,我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刑法的案例分析和民法的案例分析有很大的不同,在民法的案例分析当中,我们通常强调,一定要分析清楚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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