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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司考卷三52题(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jdl008 司考培训 2024-12-14 77浏览 0

03年卷三59题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前面高价卖鱼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乙是为甲的利益考虑的,只是收取多卖1000元又会构成不当得利选项正确。

司考卷三主要测试法律实务能力,涵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考生需深入理解法律基本理论规定程序规则及实践操作在民事诉讼法部分,考试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当事人证据审理及执行程序考生需了解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方法诉讼代表人制度及证据规则,如举证责任证据种类;朋友,司考题做多了,已经陷入误区 这是多选题,A项和B项根据合同法74条和合同法52条很明显正确 C项合同法意见一12条规定专属权利禁代位 D项 说法过于绝对了和主观,你自己也说了,瑕疵包括权利和物的瑕疵你只考虑该赠与物的权利瑕疵而没考虑赠与物物的瑕疵该房若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丙的人身伤害。

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歌曲红苹果行为,三位一体,属于同时对甲的作品乙制作的录音制品和丙的表演活动的机械表演行为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3842条的规定,仅著作权人甲享有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乙和表演者丙均不享有表演权也就是说,某商品的机械表演行为仅须;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目中所附条件合同是解除附条件合同,在试用期间届满后乙可能买下四马,也有可能不买四马,所以条件是不确定的,而不得认定是附期限合同,因为期限是必定到来的,而本题目中的所附时间点即“乙买下四马”这一期限却不一定到来,所以本题目的所附约款不是附期限本题目中所附条件如果不能实现,即乙不。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提示1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BCD,但根据相关理论,网校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提示2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考过一道类似的题目,但当年官方公布的答案的观点是“对遗失物也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今年此题官方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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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司考卷二答案解析

怎么出这道题的,何况丙骑错了乙的车,哪怕善意占有,也不应该出现乙应当偿还这个说法啊,为法条法理而出题,都不考虑的吗,现在司考的培训还在说这题,没人去想的吗,车是砸坏的,不是正常损耗换新零件我也是醉了,谁来反驳一下我,很凌乱,按这题说法,社会不乱套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司考帝国网提示本题考查债权和合同法的基本常识,提醒考生教材基础部分不容忽视。

看你得介绍,应该属于零基础其实也没关系法本毕业的,乍看司考题目,照样一头雾水,做题做一个错一个唯一的优势是四年的熏陶,多少有些法律思维第一就是要培养你得法律思维了 既然是零基础,那司法考试三大本是必须的建议从卷二的刑法和卷三的民法入手这两个实体法与我们的日常结合的。

C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设立地役权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登记与否都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BD 解析根据物权法162和163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地役权问题上有点特殊,和上一个题目当中个人之间设立地役权完全不同,和登记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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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前三卷考试形式都是选择题,共100道题,根据2011年司考出题情况共50道单选35道多选15道多选 其中卷三考试内容为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第97题,一审判决涉及了利息,就说明在一审中对利息进行了审理,当事人也就进行了相关的辩论,没有违反辩论原则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一审判决没涉及,也就没有进行审理,当然没有进行辩论后者一审判决涉及该项,就说明在一审中进行了审理,也就或者至少可能进行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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