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色君通过查阅各省市政府权威网站将全国各省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政策文件出处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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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
(文件号:京民安发【2012】142号)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
义务兵补助标准: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的2倍。因军队或国家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实际服役时间;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其它原因提前退役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士官补助标准: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选改士官后服役时间增加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有条件全程退役士官,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实际服役时间-2年)×5%];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2年)×5%]。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服役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5%);未满规定服役年限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乘以实际服役时间,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实际服役时间;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因公因病致残提前退役的,参照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标准发放;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5%)。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服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标准;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无正当理由退学退伍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选择自谋职业的士兵,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入伍前为在校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后,不再领取一次性助学金。服役时间的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立功授奖的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残疾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5级、6级的,增发15%;7级、8级的,增发10%;9级、10级的,增发5%。
开除军籍和除名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台湾省
(相关政策待解放后制定)
二、安徽省
(安徽省民政厅网:安徽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
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我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
三、福建省
(文件号:闽政【2012】36 号)
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甘肃省
(文件号: 甘财社【2011】211号)
发放对象: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一)入伍时户口在本省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金,建立统一的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
发放标准: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
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已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补齐。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五、广东省
(文件号: 粤府【2016】108号)
补助标准: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2015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具体补助金标准。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件号: 桂政发[2004]30号)
发放标准:
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七、贵州省
(文件号:贵民发【2013】9号 )
自主就业补助:根据2011年11月1日试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部队按服兵役一年4500元来计发;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的规定,地方按服兵役一年3600元来计发。
八、海南省
(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补助资金由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70%。
九、河北省
(文件号: 冀民【2012】99号)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河南省
(文件号:豫民文【2013】118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1年,省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州(市)、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十一、黑龙江省
(文件号:黑政发【2011】86号)
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
十二、湖北省
(文件号:鄂民政发【2012】98号)
补助标准: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3.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2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十三、湖南省
(文件号:湘政发【2013】16号)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 役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省财政从2012年开始每年定额补助6000万元, 对各地分档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 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十四、吉林省
(文件号:吉政发【2012】40号)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十五、江苏省
(文件号:苏政发【2013】161号)
明确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以县(市)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
十六、江西省
(文件号:赣府厅字【2013】7号)
发放对象: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士官;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原有安置政策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十七、辽宁省
(文件号:辽政发【2012】29号)
发放对象: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级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发给经济补助;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符合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退役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十八、内蒙古自治区
(文件号:内政发【2011】123号 )
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件号:宁党发【2012】14号)
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全区统一按照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治区财政对县(市、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补助比例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30%;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50%;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原州区、海原县为70%。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并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校大学生享受户口所在地相关优待和经济补助。
二十、青海省
(文件号:青政办[2013]211号)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十一、山东省
(文件号:鲁政办发【2012】34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二十二、山西省
(文件号:晋民发【2012】87号)
发放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包括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变故的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士兵)。
发放标准: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其服役年限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满后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
二十三、陕西省
(文件号:陕民发【2012】37号)
补助标准:
1、义务兵补助标准: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x2年义务兵期。
2、普通士官补助标准: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
3、直招士官补助标准: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4、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军队院校学员,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计发;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计发。关于军龄的计算: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立功受奖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给予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
二十四、上海市
(文件号:沪民安发【2012】9号)
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十五、四川省
(文件号:川府函【2012】218号)。
补助对象:
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补助标准:
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二十六、天津市
(文件号:津政发【2012】10号)。
补助对象: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以上人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补助标准: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我市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在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发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西藏自治区
(文件号:藏政发电【2011】18号)。
从2011年12月1日起,凡我区户籍兵源征集入伍的士兵退役后,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外,均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自主就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满11年的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14万元。
二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2】10号 )。
一、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各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当地财政,各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他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方式仍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8号)和《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执行。新的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收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冬季(含2011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新标准执行,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十九、云南省
(文件号:云政办发【2012】135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1年,省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州(市)、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三十、浙江省
(文件号:无)
暂时没有找到浙江省相关文件,杭州市的(文件号:杭民发〔2015〕3号)如下:
全市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一) 退伍义务兵服役满2年的,按当年度基础标准的200%核减退役金(由部队对作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下同)后发放。(二) 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按服役满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当年度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10℅。(三) 进藏服役期满退役后,按当年度基础标准的400%核减退役金后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当年度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10℅。(四) 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含2014冬季退役士兵),对在杭入伍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民办、高职、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同类学生),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五) 入伍前已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的大学生士兵,视同在校大学生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六) 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待,给予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七)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简称直招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接收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八) 不适合留部队的专业宣传队、体工队队员,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范围,不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九)士兵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 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十一)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在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30℅。上述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三十一、重庆市
(文件号:渝府发【2011】106号)
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上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按主城20%、中心城市50%、其他区县(自治县)70%予以转移支付补助。
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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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色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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