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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卷三真题(2012年司考卷三答案)

jdl008 司考大全 2024-10-15 31浏览 0

1、你好甲的代理人乙受到诱骗,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这与乙是无权代理并不冲突所以甲既有基于无权处分的追认权,又有基于诱骗的撤销权;一般认为,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其不应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和消除威海请求权,D不选但在抵押人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情况下,乙银行自可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正确;分为四卷,每卷150分,共600分,前3卷为100道客观选择题,第四卷为论述案例分析卷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卷二刑法,刑诉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卷三民法,民诉法,商法卷四,论述简答相关详细信息,你可参考天星司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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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考生最新阅卷信息是,前三卷很难,第四卷会防水2012年司法考试资料可以免费下载,请看我的用户名huaxia600 欢迎您,位于北京,首都的品质2012年最新的司考课程需要到3月份才有;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到期后就属于无权占有了,甲可以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你可能听错了吧,无论合同是否到期 甲都不能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既可以对间接占有人行使 也可以对 直接占有人行使,对间接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间接占有人可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转移。

3、2011年出现了新变化,就是卷一到卷三不定项选择题的分值加大,变相的增加了难度卷四第一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你稍微看看只要说党好社会主义好党大于天就可以了剩下就是案例和论述了,案例题每门重要的法律考一体,经济法三国法宪法等等不会考,论述题很难说,说不定会考法理2012年题型;出来了12年的三大本比之11年的简洁了很多 感觉12年的三大本比11年的简洁了不少,去年卷二799页,今年只有760 卷一去年897页,今年835页 卷三去年820,今年743 页 11年卷三1311千字,卷二1277千字,卷一1434千字,合计4022千字 2012年三大本字数合计3834千字相比较字数少了20万字建议;怎么出这道题的,何况丙骑错了乙的车,哪怕善意占有,也不应该出现乙应当偿还这个说法啊,为法条法理而出题,都不考虑的吗,现在司考的培训还在说这题,没人去想的吗,车是砸坏的,不是正常损耗换新零件我也是醉了,谁来反驳一下我,很凌乱,按这题说法,社会不乱套了;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

4、您好,根据钟秀勇的说法,现在司考中的民法题难度加大,2012年有10来道题答案有问题就本题而言,可以按排除法来做题 1排除C贡,因为甲不知情,债务的转移通常是由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不是这种情况,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甲违约,甲公司根本不知情,不可能;A选项,甲明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乙的停车位而占有,所以甲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人,A选项正确B选项,由于甲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丙取得停车位的使用权,丙对甲而言是有权占有,因此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故甲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由于乙才是停车位的所有人,甲是;选用整套的真题或模拟题,在正式司法考试要求的时间里,完成答题通过模拟考试体验题感题速,积累临场经验,锻炼应试能力本阶段在知识的复习上,以前面复习中自己标注的重要点和预测的热点为主,并且复习记忆性较强的科目,如宪法法制史等试卷一的科目,调整好作息和心态,沉着应考三 在复习中;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 连带责任保证指导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乙向甲借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那么;我认为都没说到点上,万国的等于没解释,而且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让人觉得所有权人不能行使245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选项都明明说出了“占有”,那么是指245条占有物返还,偏要说是34条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怎么就不能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一定要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了呢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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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你好,新东方在线为您服务size=12px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5题题目和选项如下size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无权处分中的“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获得的权利,要注意区分权利人和实际利益归属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且这种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也就是说享有股权的是登记在册的股东,而非隐名的实际出资人就本案而言,李三即为股权人;这是个赔偿顺位的问题啊,海难救助费用优于船员工资 人身伤亡 港口规费受偿没有海难救助 船就没有了 一切损失的赔偿无从谈起,更不要说抵押权了,所以救助费用是船舶优先权中首先受偿的部分海商法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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