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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卷三司考(法考2007年卷三94题)

jdl008 司考指南 2024-10-20 23浏览 0

1、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买卖不破租赁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杜某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与杜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时间上看出租在前丁某可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因小王继承了其父的财产,相应也应该继承其父。

2、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催收,每次的催收行为都会使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都要重新计算,所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

3、我说大哥,卷一卷二卷三都有多选题,你问的卷几啊你可以直接去新华考资下载司考真题通,这个软件集合了历年来的司考真题,并配有解析,你可以自己去找答案如果以后你或者你的朋友还需要司考资料的话,可以去新华考资上个课,新华考资的资料均来自于各机构的名师名家经典教程,适合你的学习直接。

4、当然本题硬要解释b是对的也可以,甲同意丙租车叫他来楼下车棚推车,也可以试作甲在这一时刻管领控制了车棚的乙车属于无权占有因为甲自己的疏忽没有帮丙进行细致的分辨,即便借车人丙理性而谨慎也容易推错车,这样将乙车出借就可以认为丙是善意占有,那么b就是正确的这道题出题人有些心急。

5、怎么出这道题的,何况丙骑错了乙的车,哪怕善意占有,也不应该出现乙应当偿还这个说法啊,为法条法理而出题,都不考虑的吗,现在司考的培训还在说这题,没人去想的吗,车是砸坏的,不是正常损耗换新零件我也是醉了,谁来反驳一下我,很凌乱,按这题说法,社会不乱套了。

6、您好,根据钟秀勇的说法,现在司考中的民法题难度加大,2012年有10来道题答案有问题就本题而言,可以按排除法来做题 1排除C贡,因为甲不知情,债务的转移通常是由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不是这种情况,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甲违约,甲公司根本不知情,不可能。

2007卷三司考(法考2007年卷三94题)

7、3 司考卷三 民法考查的民法通则及解释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并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所以必须将看书与看法条相结合才行 商法部分以看法条为主 二哪些是必须细看的司法解释 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必须细看,刑事诉讼法的“六机关规定”“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最高检。

8、A选项,甲明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乙的停车位而占有,所以甲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人,A选项正确B选项,由于甲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丙取得停车位的使用权,丙对甲而言是有权占有,因此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故甲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由于乙才是停车位的所有人,甲是。

9、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歌曲红苹果行为,三位一体,属于同时对甲的作品乙制作的录音制品和丙的表演活动的机械表演行为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3842条的规定,仅著作权人甲享有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乙和表演者丙均不享有表演权也就是说,某商品的机械表演行为仅须。

10、但根据相关理论,网校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提示2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考过一道类似的题目,但当年官方公布的答案的观点是“对遗失物也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今年此题官方公布的答案给出的观点是对以往观点的一个更正。

1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2007卷三司考(法考2007年卷三94题)

12、属于司考中的商法,在司考卷三中考察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

13、首先,把基础知识巩固牢固,这就需要诸多的练习题去新华考资找找,有一个很不错的练习方式就是司考真题通,可以模拟会对你有帮助的第二,熟练掌握法条的所有知识,这是司考的关键,你可以到新华考资与大家交流一下司考的经验,会让你受到很大的启发第三,视频音频资料,这样的资料,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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