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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司考卷三3(法考2003年卷二10题)

jdl008 司考指南 2024-10-23 31浏览 0

司法考试前三卷考试形式都是选择题,共100道题,根据2011年司考出题情况共50道单选35道多选15道多选 其中卷三考试内容为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

二难法途司考根据历年考试结果的分析,卷一卷三一般比较容易得高分,其次是卷四,最后是卷二,当然,每个人得基础不一样,结果也会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

三大本,全名叫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因为有三本,卷一卷二卷三,而且每本都很厚,所以俗称三大本,是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打个比方,就像我们从小上学时用的课本一样,是一种官方的指定教材,我们的考试范围也不会超出这个教材首先谈下三大本的。

对 张某而言这属于不当得利民通意见第 131 条 规 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 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 D 项正确A 项的错误在于未计算孳息B 项C 项的错误在于对孳息的计算不准确。

司法考试三大本,全名叫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因为有三本,卷一卷二卷三,而且每本都很厚,所以俗称三大本三大本在2004年以前是司法考试的指定教材,现在虽然没有指定教材这一说法了,但是三大本也是司法考试的必备教材,许多观点还是以三大本为准的,但是因为三大本内容繁多,又没有侧重点。

司法考试的A证全称是什么 就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行了司法考试三大本是什么三大本,全名叫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因为有三本,卷一卷二卷三,而且每本都很厚,所以俗称三大本,是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打个比方,就像我们从小上学时用的课本一样,是一种官方的指定教材,我们。

您好,根据钟秀勇的说法,现在司考中的民法题难度加大,2012年有10来道题答案有问题就本题而言,可以按排除法来做题 1排除C贡,因为甲不知情,债务的转移通常是由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不是这种情况,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甲违约,甲公司根本不知情,不可能。

总共600分,每卷150分,如果每卷你都能及格,即每卷在90分以上,你就能过了。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前三卷为选择题,单选,多选,不定项 第四卷客观题 律考与司法考试有何种区别。

2同上理,D也不正确甲不知情,对丙没有赔偿义务 3关于B项,丙其实是代甲履行的,其必要费用当然由甲承担所以不能选4关于A项,作为债权人的乙可以因为丙的代为履行行为而免除甲的义务,丙的行为对甲构成无因管理相对来说要正确一些本题确实让人很纠结,但司考中做题如果办法适当。

C因为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又由于有偿委托合同中,若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你的想法没问题,题干确实会导致歧义如果题干略改为甲下楼把车推出来给丙,但由于甲乙车太像导致甲推错了,那么这个题abcd就毫无疑问了这个题的问题就在于他把错误的形成归结在了丙的身上,导致丙的善意占有没那么正义,假如题干稍微改动把错误推到甲的身上,那丙的善意占有就名正言顺了从。

很幸运,最终成绩卷一108,卷二93,卷三97,卷四72,总分370虽然我有过一些不幸,但我终于实现了我的梦想,迈出了第一步,难道这还不幸运是啊,我是幸运的,不过这幸运不是必然的,我重申不是天才,如果是天才,也不需要三十三岁才来参加司法考试,至少也不会只考了三百七十分,呵呵我的。

卷二, 刑法70 刑诉50 行政法 35 150分卷三,商法 30 民法70 民诉 50 150分卷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5 行政法 20 刑法25 民法 25 刑诉 20 民诉20 商经20 论述 30卷四只有7道题,里面的刑法民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必考,其余随机考你要是准备考14年司考的话,现在。

2002年司考卷三3(法考2003年卷二10题)

朋友,司考题做多了,已经陷入误区 这是多选题,A项和B项根据合同法74条和合同法52条很明显正确 C项合同法意见一12条规定专属权利禁代位 D项 说法过于绝对了和主观,你自己也说了,瑕疵包括权利和物的瑕疵你只考虑该赠与物的权利瑕疵而没考虑赠与物物的瑕疵该房若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丙的人身伤害。

2002年司考卷三3(法考2003年卷二10题)

1年的起算点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5年的起算点是债务人行为发生时两个起算点不一定一致,因为乙发现前,甲可能已经转让一段时间了行使撤销权,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就本案来说,乙从发现甲转让这件事起,1年之内行使撤销权但同时撤销时必须在债务人转让后的5年内因为乙发现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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