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并且在其存在可能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机会的情况下甲放弃了可重复侵害行为,“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似乎成立犯罪中止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存在互相排斥的关系只要成立一个未完成形态,无须考虑其他未完成形态,故本案不再成立犯罪中止综上,A项正确,当选卷二折磨人,祝顺利通过;又如,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传统理论用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来判断,然而司考真题要求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参见03年卷二第41题,06年卷二第2题,07年卷二第1题,08年卷二第52题再如,对于盗窃罪,传统理论要求具有秘密性,而司考理论认为可以公开盗窃参见03年卷二第47题,06年卷二第17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当年司法考试给出的参考答案为B项对于06年之前的司考题你会发现很多类似的情况,所以你有怀疑,一定要及时;我跟你情况一样,也在等着呢据说等十一放假结束了,就该发了去年好像是九月发的,今年因为司考提前了,忙活司考的事情了,赶不及在九月发。
2、甲事后将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是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至于你说的并没有毁坏,我想你是想多了手机扔进水沟即会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对被害人来说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此题,如果改成,把手机扔在人群中,被人捡走,一样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法考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满分300,主观题满分180网盘免费分享给你,实时更新,值得收藏法考资源实时更新 链接 ?pwd=2D72 提取码2D72 资源包括2022众合法考重点法条解读2022年瑞达法考思维导图2022年瑞达法考应试指南案例分析指;14考点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和乙为劫取财物而将丙杀死,当场取得现金2000元的行为应认;考察犯罪停止形态 这个案例需要前后分开判断“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甲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虽然后来甲发现乙未死而连砍三刀,并且在其存在可能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机会的情况下甲放弃了可重复侵害行为,“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似乎成立犯罪中止可是,犯罪的未完成。
3、嗯,前三卷全部是选择,每卷150分共450分,卷四是案例题,即主观题,150分,全部600分前三卷的分布都是150单选,1个1分,共50分,5185多选,1个2分,共70分,86100是不定项,1个2分,共30分;2,从客观方面讲,高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一部分,属于抢劫罪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并取走财物”中的“取走财物部分,是高某的帮助行为使整个抢劫行为得以实施,高某介入时,抢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其实;本题考核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C项最合适,因为本来房管局就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的制作单位您的疑问在于房管局虽不是制作,但是信息的保管单位可以本题 问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证应该由规划局制作,也由规划局保管,在于你的认识错误司考单选 题先将自己有绝对排除把握的选项排除,一般最后就余下二个答案。
4、54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 答案及解析ABCD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1, 张能宝真题,优点是解析超全,缺点是解析有的时候有错误不要太苛刻了,真题至少三遍,lz最后达到的程度是哪个解析解释错了我就能看出来,如果你学到了这个程度,能宝题目中的一些小瑕疵又能耐你何2指南针法条,不多说,权威法条 3众合突破100分卷一和卷四不错我卷一117分有它很大;主犯从犯相信不用解释了吧,起次要作用嘛~至于为什么是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 1,从主观方面讲,高某“得知真相”,已经认识到了周某之前的行为是抢劫,属于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产生的犯意其提供照明时财物还未转移,犯罪行为还未实施完毕2,从客观方面讲,高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一部分,属于;故本题本人赞成“方法错误”或者叫“打击错误” 以下只是一般的简单情况在司考题中,题干较短,只交待对象错了,没有交待其他的情况,一般情况为对象错了如果题干特别啰嗦,对象错了,还交待行为人这样那样的误差,那么一般会认为打击错误另外两个对象都出现了,一般会认为打击错误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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